溫州一環保企業向甌江偷倒4200噸危險廢棄物,11人獲刑
澎湃新聞記者 葛熔金
2017-02-09 12:53 來源:澎湃新聞
2月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浙江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溫州市中金嶺南科技環保有限公司污染環境一案二審裁定,判處中金嶺南科技環保公司罰金200萬元;判決公司董事長江某等11人不同刑期,其中江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2014年5月,溫州市龍灣區警方和環保部門在工作處置中發現一條線索:該區海濱街道甌江邊的一廢棄碼頭上經常有工程車將廢棄物往船上運送。一到夜晚,裝有大量廢棄物的船只就消失在甌江中,行蹤異常。2014年7月15日,龍灣警方聯合環保部門,在龍灣藍田碼頭當場查獲一輛載有固體危險廢物塑料袋的大貨車,并在碼頭附近的船上查獲大量被塑料袋包裝的固體危險廢物。
執法人員經調查發現,這些廢棄物均是含有重金屬的危險物品,且都來自位于龍灣海濱街道藍田工業區內的溫州市中金嶺南科技環保有限公司,廢棄物被運上船后被傾倒在甌江里。執法人員隨即查封中金嶺南環保公司的倉庫和車間,并陸續抓獲相關犯罪嫌疑人。
中金嶺南環保是經環保部門審批,是一家從電鍍、鋼管等企業收集含重金屬電鍍酸洗污泥(屬危險廢物)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環保企業。
為何一家專門的污染物處理環保企業,還要非法向甌江傾倒這些危險廢物?
溫州中院審理查明:2013年12月,中金嶺南環保公司因技術改造,處于停產狀態,卻并沒有停止向相關企業收集化學污泥,結果導致公司倉庫儲存不下。2014年4月,為消化庫存污泥牟利,該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江某決定將未經處置的化學污泥運到龍灣區藍田碼頭裝船,并傾倒至甌江中。江某經他人介紹,每噸出資60元將船運、傾倒化學污泥的業務承包給溫某,并指使公司物控部主管張某及運輸車隊司機將污泥運至碼頭。而溫某又將承包的業務轉包給陸某(另案處理),并雇人負責碼頭卸貨、裝船等工作。2014年4月至5月,中金嶺南環保公司將約1800噸化學污泥傾倒入甌江。
2014年5月,江某通過他人介紹找到一家福建省的公司,雙方簽訂合同,江某將公司倉庫里部分危險廢物賣給該福建企業處理。同年6月,該企業因設備維修中斷進貨,中金嶺南環保公司倉庫又“爆倉”。江某6月下旬又與邱某、陳某等人預謀,雇人、雇車、雇船,將中金嶺南環保公司未經處置的化學污泥直接傾倒入甌江,并約定處置費用為每噸402元,扣除運輸、傾倒費用后的贏利三人按照4:3:3的比例分配。經查實,2014年6月底至7月15日期間,中金嶺南環保公司向甌江傾倒化學污泥共約2400噸。
溫州法院認定,中金嶺南環保公司、江某等人作為污染治理企業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在前后長達數月的時間里多次向甌江直接傾倒化學污泥約4200噸,非法獲利達168.24萬元。經檢驗,中金嶺南環保公司倉庫和查獲的運輸車輛上的化學污泥中,
重金屬總鉻、銅、鎳的含量均超出排放標準數千倍乃至數萬倍,傾倒水域附近采集的樣本中總鉻、銅、鎳的含量亦超出數十倍。這些重金屬在自然界中極難分解,嚴重危害周邊環境。
該院據此判決,中金嶺南環保公司和江某、邱某和張某等11人結伙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后果特別嚴重,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中金嶺南科技環保公司罰金200萬元;判決江某等11人不同刑期,其中江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責令中金嶺南環保公司退賠違法所得168.24萬元;責令江某等人退賠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