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2日上午,安慶市首例污染環境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大觀區法院合并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大觀區檢察院派人出庭支持公訴并另行派人參加公益訴訟。大觀區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區環保局旁聽了庭審?!栋不杖請蟆?、《安徽法制報》、《新安晚報》等省市新聞媒體現場報導。
被告人陸某某自2015年5月起,在未辦理任何證照,也沒有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安慶市大觀區十里鋪鄉五里村三隊一出租屋內擅自非法從事個體電鍍鋅加工。該犯將需要電鍍的金屬經除銹除油處理后進行電鍍,電鍍完成后再經鈍化處理后為成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電鍍廢水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直接經場內無防滲措施排水池收集后,通過自行安裝的PVC管道直接排入五里村周邊排水溝渠。經安慶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該加工作坊場內排水池和場外排口總鋅指標分別為27.6mg/L和802mg/L,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18.4倍和534.6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辦理任何證照的情況下從事個體電鍍鋅加工,并在未采取任何環保防治措施的情況下,直接排放含鋅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屬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審時亦自愿認罪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某將作業過程中產生的電鍍廢水直接外排,污染了水資源,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人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法院依法當庭宣判,被告人陸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元;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由其違法排放行為造成的生態風險和環境損害24582.5元。